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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5/ 893—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广西甘蔗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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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甘蔗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必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C基= —————×C实 (1) ∑Yi•Qi基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Yi ——第i 种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1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表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1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 实施与监督 2.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2 制糖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运用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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